
忠诚协议有无法律效力?从离婚案看财产分割要点
忠诚协议有无法律效力?从离婚案看财产分割要点
一、基本案情 📜
2012 年,李某与马某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并育有一女。然而婚后,李某却与罗某发展出婚外情,甚至致使罗某两次怀孕。2017 年 1 月,为挽救婚姻,双方签订《婚内协议书》,约定:若一方因婚外情等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放弃全部财产、补偿无过错方 20 万元,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
可协议签订后,李某并未收敛,同年 7 月,罗某更是为其产下一子。李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则依据协议主张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协议中子女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无效,财产分割条款也不属于法定夫妻财产约定,因此不支持按协议执行。不过,鉴于李某的过错,法院判决马某分得 70% 的共同财产,女儿由马某抚养。双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
忠诚协议(含净身出户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该如何认定效力?
离婚时,过错方的财产分割遵循怎样的规则?
三、法院裁判逻辑与法律依据 📚
1. 忠诚协议的效力否定
法律依据与性质界定:根据《民法典》第 1043 条,夫妻忠诚义务属于道德层面的义务,并非法律强制履行的义务。本案协议中的 “净身出户”“补偿 20 万元” 等条款,本质上是想用金钱惩罚来约束忠诚义务,这与《民法典》第 1065 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不同,该条要求明确约定财产归属,而不是设置附条件的惩罚,所以这类条款不被认可。
身份关系约定的无效性:协议中 “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 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属于身份关系约定。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的判定必须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不能仅凭当事人的约定直接确定,因此该条款无效。
2. 离婚财产分割的过错考量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适用:虽然忠诚协议的强制力未被认可,但法院依据《民法典》第 1087 条(离婚财产分割需照顾无过错方)及第 1091 条(过错损害赔偿),综合考虑李某长期婚外情、导致他人怀孕的严重过错行为,判决马某多分 70% 的共同财产,以此对过错方进行惩戒。
经济补偿的裁量空间:协议约定的 20 万元补偿因缺乏法律依据未获支持,但法院通过调整财产分割比例,实际上实现了对无过错方的实质补偿,保障了个案的公平性。
四、裁判要旨解析 🔍
1. 忠诚协议的法律边界
忠诚协议本质上属于 “道德协议”,法院一般不认可其强制执行力,尤其是涉及身份关系(如抚养权)的约定,一律无效。
若协议内容转化为明确的财产约定,比如 “一方出轨则某财产归对方所有” ,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具体判定时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但需结合实际条款分析。
2. 离婚财产分割的过错权重
即便没有忠诚协议,法院仍能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分割财产时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无过错方还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需要证明过错达到 “重婚、与他人同居” 等法定情形。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虽未构成 “与他人同居”(需持续稳定共同生活),但其多次出轨致他人怀孕,情节严重违背忠诚义务,法院据此加重了其财产少分的比例。
3. 子女抚养的独立裁判规则
子女抚养权归属不受当事人约定的限制,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年龄、生活环境、父母抚养能力等多方面因素。本案中,女儿长期随马某生活,且李某存在重大过错,所以判决由马某抚养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五、典型意义与实务建议 💡
对公众的启示
签订 “忠诚协议” 需谨慎,避免在协议中约定身份关系或模糊的财产惩罚条款,可以通过婚前 / 婚内财产协议明确财产归属,例如约定 “一方出轨则某房产归对方所有”。
无过错方主张权益时,要聚焦法定离婚损害赔偿情形(如重婚、同居),积极收集证据证明对方过错对婚姻破裂的实质性影响,从而争取财产分割上的倾斜。
对司法实践的指引
要明确区分忠诚协议与财产约定的法律性质,防止将道德义务错误转化为法律强制。
在没有有效协议的情况下,充分运用《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规则,通过司法裁量权对过错方进行惩戒,维护婚姻家庭的伦理秩序。
结语 🌟
本案通过否定忠诚协议的强制效力,清晰界定了道德义务与法律规范的界限,同时借助财产分割倾斜的方式保护了无过错方的权益。这一裁判逻辑传递出明确信号:法律不支持用协议捆绑忠诚,但也绝不会纵容婚姻中的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完全可以通过法定途径捍卫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