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前转股权给父母无效!看婚内股权纠纷攻防
离婚前转股权给父母无效!看婚内股权纠纷攻防
在婚姻与财产交织的法律战场上,股权争议往往成为夫妻财产分割的 “深水区”。今天为大家拆解一起典型案例,带您看清婚内擅自转让股权背后的法律逻辑🔍
一、案情速览:离婚前的股权 “暗战”
2014 年 10 月 10 日,夏某与小朱步入婚姻殿堂💍。2016 年 11 月 6 日,小朱父母将汇山公司 82% 股权无偿转让给小朱。2018 年 6 月 25 日,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白纸黑字写明 “名下所有财产为共同所有”。
然而,2019 年 2 月 28 日,离婚诉讼前夕,小朱突然将该股权无偿转回其父老朱名下。同年 4 月 18 日,小朱起诉离婚,夏某随即发起反击,向法院提出两项诉求:
确认小朱与老朱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要求老朱将 82% 股权返还至小朱名下。
诉讼中,小朱抛出两大抗辩理由:
坚称父母转让股权是 “代持” 关系,并非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主张婚内财产协议属于 “赠与”,且已在股权转让前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
认定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判定小朱与老朱恶意串通转让股权,损害夏某权益,协议无效;
责令老朱返还股权。
二、争议焦点:三大核心法律交锋⚖️
婚内取得的股权,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瞒着配偶,把股权转给父母,这种操作有效吗?
“代持” 说法和 “赠与撤销”,能不能用来对抗配偶的财产权益?
三、法院裁判逻辑:专业法律拆解📚
(一)股权夫妻共同财产属性认定
婚内财产协议的 “法律盾牌”:依据《民法典》第 1065 条,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财产共有,小朱婚后取得的股权自然转化为共同财产,无需额外举证。
赠与财产的共有推定:小朱父母转让股权时没明确 “只给小朱一人”,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婚姻期间受赠财产默认共有(除非明确归一方)。小朱主张代持却拿不出代持协议等证据,只能承担败诉后果。
(二)股权转让行为为何被判无效?
恶意串通的 “铁证” 认定:小朱在离婚前夕匆忙转股,老朱作为家庭成员明知会影响夏某权益,二人行为完全符合《民法典》第 154 条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 的构成要件。
配偶共有权的 “保护红线”: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朱擅自处分必须经夏某同意。法院强调,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不能削弱配偶的共有权,未经同意的处分可能无效。
(三)小朱抗辩为何 “失灵”?
代持关系举证 “致命短板”:小朱空口无凭主张代持,却拿不出书面协议、出资证明等关键证据,仅凭 “无偿转让” 根本无法推翻股权登记的公示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 “不可撤销”: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和普通赠与合同不同。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32 条,这种约定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撤销,小朱单方 “撤销赠与” 毫无法律依据。
四、裁判要旨深度解析:三大法律启示✨
家族股权传承的 “雷区预警”:本案揭开家族企业股权在婚变中的风险 —— 一代向二代转股时,若没明确 “单独赠与” 或做好财产隔离,股权很可能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婚变时非持股配偶可介入企业股权结构。
婚内财产协议的 “优先效力”: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能直接改变财产性质。本案中,即便股权来自父母赠与,也因协议约定转为共同财产,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性。
恶意转移财产的 “法律代价”:法院对离婚前夕的突击转股审查严格,亲属间无合理对价的转让极易被认定为 “恶意串通”。小朱和老朱的无偿转让,最终因缺乏合理性被判定无效。
五、实用法律建议:攻防策略全攻略📌
(一)家族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一代向二代转股时,务必签书面协议明确 “仅赠与子女个人”,并办理公证;
建议签订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提前约定股权归属和处置规则;
善用家族信托、股权代持等工具实现财产隔离,避免婚变冲击企业经营。
(二)配偶权益救济锦囊
随时关注配偶股权变动,保存工商变更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
主张股权转让无效时,重点证明对方恶意串通或未经自己同意;
结合《民法典》第 1092 条,追究配偶转移财产的责任,争取少分或不分对方财产。
结语:法律红线不容触碰🚫
这起案例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权和股权转让效力的双重认定,清晰界定了婚内擅自转让股权的法律后果。它不仅保护了配偶的财产共有权,更为家族企业股权传承敲响警钟📢。记住,婚姻中的财产处置需严守法律底线,任何试图 “暗度陈仓” 转移财产的行为,终将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