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据突围到胜诉:一场工程欠款纠纷的破局之路

在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实际施工人维权常常面临重重困境。今天,我就来和大家分享一个我代理的典型案例,看看如何在复杂局面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陷入“三角债”困境的实际施工人

我代理的原告是实际施工人韩某(化名),他挂靠在A公司(化名)名下,以该公司的名义与东垣名城公司(化名)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顺利完工后,本该是皆大欢喜的结局,却没想到陷入了纠纷的泥潭。

东垣名城公司以工程未验收、质量不合格为由,拖欠了mm万余元的工程款及利息💰。更糟糕的是,被挂靠的A公司直接跑路失联了,这让韩某的维权之路变得异常艰难。无奈之下,韩某找到我,希望我能帮他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工程款。我详细了解情况后,决定接下这个案子,运用专业知识为韩某讨回公道💪。

二、争议焦点:三大核心问题成胜负关键

这场官司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关键问题上,每一个都关系到案件的走向:

  • 主体适格性:韩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能否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权利?

  • 工程质量认定:未验收的工程,能否被视为合格?东垣名城公司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理由是否成立?

  • 工程款支付对象:在挂靠关系中,工程款究竟应该支付给被挂靠A公司,还是实际施工人韩某?

三、我的代理策略:抽丝剥茧,各个击破

面对复杂的案情和对方的强硬抗辩,我制定了一套严密的诉讼策略,从多个角度为韩某的诉求提供有力支撑:

(一)挂靠关系举证:打破“无书面合同”的僵局

虽然韩某和A公司没有签订书面的挂靠合同,但我通过仔细梳理案件材料,发现东垣名城公司的工作人员自始至终都知晓韩某挂靠施工的情况,而且公司还多次认可韩某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我收集了双方的沟通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挂靠关系的存在,成功打破了没有书面合同的不利局面📜。

(二)明确实际施工人地位:用事实说话

韩某不仅实际组织了施工,还垫付了劳务、材料采购等各项费用,完全符合实际施工人的特征。我收集了费用垫付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材料采购合同等一系列证据,充分证明韩某才是真正履行施工义务的人,为其主张工程款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工程质量推定合格:巧用法律规定

案涉工程已经由业主实际投入使用,这是一个关键的事实。我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提出未经验收但已投入使用的工程,应视为质量合格的主张。这一法律规定成为了反驳东垣名城公司质量不合格抗辩的有力武器🔫。

(四)强调被挂靠方违法性: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A公司出借资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其通过违法套利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在诉讼中着重强调这一点,主张工程款应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韩某,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四、法院裁判结果:正义终得伸张

经过一审、二审的激烈交锋,我的努力和专业策略终于得到了认可。法院最终支持了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了如下认定:

  • 韩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东垣名城公司主张工程款。

  • 由于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东垣名城公司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进行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 A公司违法出借资质的行为,不影响实际施工人韩某的合法权益,工程款应支付给韩某🎉。

五、典型意义:为同类案件维权指明方向

这个案子的胜诉,不仅仅是帮韩某要回了工程款,更重要的是它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在挂靠关系中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强调了工程投入使用后质量合格的推定规则。这对于广大实际施工人来说,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参考案例📚。

同时,也给施工方提了个醒,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留存实际施工的证据,比如费用垫付凭证、与各方的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在关键时刻,可能就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命稻草”🚀。

以上就是这个案例的完整分享。如果你也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和我交流,或许能给你一些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