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里,房产分割常常是核心争议点,而当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时,对其权属的认定更容易引发复杂纠纷。作为一名独立职业的资深律师,我结合一起典型案例,来解析夫妻共同出资购房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时,离婚时的财产性质认定及分割规则,希望能为大家普法,也展现处理这类案件的专业能力。

一、案情梳理与裁判结果:关键信息的专业呈现

(一)案件基本事实

高某与杨某1994年同居,1995年生育一子高小甲,1999年登记结婚。2004年,二人以高某及高小甲名义购买北京一处房产,登记为高小甲占90%份额、高某占10%。2008年,杨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该房产,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归高某所有,高某向杨某支付补偿款82万余元。

此后,高小甲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案涉房产90%份额系父母对其赠与,离婚判决侵害其权利,请求撤销原判决。高某辩称登记于子女名下仅为防止单方处置财产,无赠与意思;杨某则称登记是为子女落户,离婚时误认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从律师整理证据的角度来看,这些事实中,出资情况(夫妻共同出资)、房产登记信息(高小甲占90%、高某占10%)、当事人陈述(双方均否认有赠与合意)是案件的关键证据,对认定房产性质起着重要作用。

(二)法院裁判结果与专业解读

一审法院认为,房产由夫妻共同出资,高小甲无独立财产,且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有赠与合意,故驳回高小甲诉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指出不动产物权登记需区分对内、对外效力:对外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内则需审查真实意思表示。夫妻共同出资购房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若真实意思并非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为律师,分析法院的裁判逻辑:首先,审查出资来源,房产由夫妻共同出资,高小甲无独立经济能力,这是认定房产可能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其次,判断是否存在赠与合意,双方当事人均否认有赠与意图,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赠与,因此无法认定房产90%份额为对高小甲的赠与;最后,区分物权登记的内外效力,对外登记具有公示作用,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在家庭内部纠纷中,应更注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仅依据登记来认定权属。

二、核心法律问题剖析:律师的专业思考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双重效力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对外效力与对内效力:

  • 对外效力:基于物权公示原则,登记内容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保护交易安全。比如,第三人因为相信房产登记信息而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房产交易,只要交易合法,就应受到法律保护。

  • 对内效力:在家庭内部的纠纷中,登记只是一种权利推定,法院需要结合出资来源、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来认定实际的权利人。在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高小甲占90%份额,但法院通过审查出资情况和当事人陈述,认定双方没有赠与合意,最终否定了该登记在家庭内部的效力。

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特别注意区分物权登记的内外效力。在涉及第三人的交易中,会着重考虑登记的对外效力,保护交易安全;而在家庭内部的财产纠纷中,则会深入挖掘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财产的实际权属。

(二)夫妻出资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性质认定标准

在实践中,夫妻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情况很常见,对其性质的认定,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存在赠与合意:

  • 有明确赠与合意:如果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在庭审中一致认可,或者有其他证据(如赠与协议)能够证明将房产赠与子女,那么该房产就应认定为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 无赠与合意:如果登记只是为了方便落户、规避风险等非赠与目的,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赠与的意思,那么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依法分割。

在本案中,高某与杨某虽然将房产90%份额登记在高小甲名下,但结合以下事实,法院认定没有赠与合意:

  1. 购房资金来自夫妻共同财产,高小甲没有独立出资;

  2. 高某和杨某都否认有赠与意图,高某称是为了防止单方处置财产,杨某称是为了子女落户;

  3. 离婚时杨某明确主张分割房产,说明双方都认可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高小甲在离婚纠纷及执行期间都没有提出异议,没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律师在判断是否存在赠与合意时,会仔细审查各种证据,包括书面协议、当事人的陈述、行为表现等。如果没有明确的赠与证据,仅仅是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很难认定为赠与。

三、裁判规则与实务启示:律师的专业建议

(一)裁判要旨总结

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不能仅仅以登记为准就认定为子女的财产。法院需要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 出资来源(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双方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赠与合意);

  • 子女是否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或者是否有独立经济能力;

  • 离婚时双方对房产的主张(是否认可为共同财产)。

如果上述因素都表明“没有赠与合意”,那么房产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 明确赠与意图需留存证据:如果夫妻确实有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意愿,应当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或者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表示,也可以在庭审中一致认可,并且要妥善保存这些证据,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 登记时要谨慎考量:在将房产登记到未成年子女名下之前,要明确登记的目的,是赠与、落户还是其他原因,并且要与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以留存相关的沟通记录,如聊天记录、邮件等,以备不时之需。

  • 离婚时如实主张财产性质:如果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实际上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当明确提出主张,不能因为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就放弃分割的权利。同时,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出资证明、当事人的陈述等。

结语

这起案件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形式,清晰地阐释了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时的权属认定规则。不动产物权登记并不是绝对的依据,在家庭内部的纠纷中,应当回归到“真实意思表示”这一核心,平衡物权公示原则与家庭财产的实际状况。对于夫妻来说,在将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时,应当谨慎对待,明确权利的归属,避免在离婚时因为权属争议浪费时间和精力。作为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仔细梳理证据,深入分析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法律规定和裁判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