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我作为劳动者方的代理律师,接手了当事人张某(化名)的劳动争议案件。张某曾在 X 集团公司(化名)担任集团副总经理。X 集团主要以总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然而张某的劳动合同却是与上海的 Y 公司(化名)签订,集团总部位于北京。

张某入职仅两个多月,便成功为公司拿下一个重大项目。但此时,公司却以他临近退休年龄为由,要求他办理内退,张某果断拒绝。随后,公司单方面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公司认为,即便构成违法解除,按照 2N 赔偿标准,支付相当于 1 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即可解决问题。

张某委托我之后,我经过深入分析研判,决定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核心制定诉讼策略,并针对公司可能存在的混同用工情形开展证据收集工作。最终,在仲裁及诉讼阶段均取得全面胜诉。

二、争议焦点与代理策略

(一)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与诉讼路径选择

我仔细梳理案件事实后,明确公司以临近退休年龄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考虑到张某的职业发展需求以及要实现其权益最大化,我没有选择常规主张赔偿金的路径,而是决定采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策略。

我引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法解除后劳动者可主张继续履行的相关条款,结合张某岗位的不可替代性以及他的工作成果等证据,进一步强化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二)混同用工的举证与责任认定

针对 X 集团总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的 Y 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的混同用工问题,我全面收集了证据。这些证据涵盖公司的业务往来文件、财务审批流程、工作安排记录等,充分证明两家公司在业务范围、人员管理、财务结算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实际上是由 X 集团总公司对张某进行工作管理和业务调配。

依据相关司法判例以及法律规定,我主张 X 集团总公司应对劳动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薪资与损失赔偿主张

我核算张某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长以及离职时间后,明确公司应补足张某离职当日的薪资。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仲裁期间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导致的工资损失,我提出赔偿主张,并提交张某的薪资流水等证据,夯实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三、仲裁及诉讼结果

经过审理,仲裁机构采纳了我的观点。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支持张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确认 X 集团总公司与上海的 Y 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情况,判令 X 集团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公司补足张某离职当日的薪资,并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损失。张某获得全面胜诉,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四、专业价值体现

在本案中,我突破常规维权思路,精准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策略,并结合混同用工责任追究,为张某争取到最优解决方案。通过系统梳理证据、严谨法律论证以及有力庭审抗辩,不仅扭转了公司 “以赔代罚” 的侥幸心理,还推动司法机关对混同用工责任作出明确认定,为同类案件维权提供有益借鉴,充分展现专业律师在复杂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价值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