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张强律师:巧破建筑工程合同迷局,助力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代理回顾与分析
作为一名独立执业的资深律师,我始终专注于案件证据的整理与梳理工作,凭借丰富的专业经验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在陈某(化名)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我充分运用法律智慧,助力他成功追索到工程款,切实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一、案件背景与纠纷缘起:工程款追讨之路的开端
(一)合作模式的形成
陈某有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意愿,但自身缺乏相应资质。在此情况下,他借用 D 公司(化名)的资质,以 D 公司的名义与 E 公司(化名)签订了施工合同。此后,陈某尽心尽力地完成了项目施工工作。
(二)工程款支付困境
E 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工程款支付到了 D 公司账户。然而,D 公司仅向陈某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工程款一直拖延未付。经过我的仔细梳理发现,最初是陈某与 D 公司的一位股东达成合作意向,该股东全程负责项目对接。但项目结束后,这位股东突然失联,这使得原本就困难的工程款追讨工作变得更加棘手。为了帮助陈某讨回辛苦钱,我决定以 D 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争议焦点与抗辩交锋:法律智慧的激烈碰撞
(一)关键争议点
本案最为关键的争议点在于,D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在庭审过程中,D 公司将责任全部推到失联股东身上,辩称该项目是股东个人操作,公司并未实际参与,款项也是被股东私自转走的,因此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二)有力回击策略
面对 D 公司的抗辩,我凭借专业知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有力回击:
挂靠关系的认定:陈某借用 D 公司资质签订合同,D 公司对于这一挂靠行为以及陈某实际施工的情况是清楚并默许的,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挂靠合作关系。因此,D 公司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推脱责任。
合同相对方与款项接收主体的责任:E 公司将工程款全部打入了 D 公司账户,D 公司作为合同上的签约方和款项接收方,按照法律规定,有义务将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的陈某。
内部纠纷与外部责任的区分:股东私自转移公司资金,这属于股东与 D 公司之间的内部矛盾,甚至可能涉及职务侵占犯罪。但这与 D 公司向陈某支付工程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为内部问题而免除 D 公司对外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三、法院裁判结果与权益保障:法律公正的有力彰显
(一)法院判决内容
经过法院审理,完全认可了我的观点。法院判决 D 公司需将剩余的全部工程款支付给陈某,并且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款项全部付清为止。
(二)判决的重大意义
这份判决不仅支持了我们的全部诉讼请求,还明确了在挂靠施工这种模式下,被挂靠公司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保护了陈某的合法权益。此次案件的胜诉意义重大,它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实际施工人权益的保护,也为今后类似的挂靠施工纠纷案件提供了参考。同时,案件的处理充分展示了 “合同相对性” 和 “内部责任划分” 等法律原则的正确适用,对规范建筑市场工程款支付秩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