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处理全析

一、基本案情:实际施工人陷入工程款困境

作为实际施工人孙某(化名)的代理律师,我接手了这一棘手案件。孙某与 C 公司(化名)某股东私下口头协商后达成合作意向,由 C 公司与 A 公司(化名)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孙某负责具体施工工作。

合同签订后,孙某积极组织人员、调配资源,严格依照要求完成了施工任务。然而,在施工过程中,A 公司依约向 C 公司支付第一笔工程款后,C 公司擅自截留一半款项,未按约定支付给孙某。工程竣工后,A 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尾款。更雪上加霜的是,与孙某对接的 C 公司股东突然失联,导致孙某陷入双重困境,既无法从 C 公司拿到已付工程款,也无法从 A 公司获得剩余尾款。为维护自身权益,孙某委托我提起诉讼追讨工程款。

二、争议焦点:厘清各方权责核心

(一)实际施工人主体身份认定

孙某未与 A、C 两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仅与 C 公司股东达成口头协议。在此情况下,孙某是否具备向 A 公司主张工程款的诉讼主体资格成为本案一大争议点。由于缺乏书面合同作为直接依据,证明孙某实际施工人身份困难重重。

(二)工程款支付责任划分

A 公司未支付剩余尾款,C 公司截留已收工程款,两家公司对孙某的工程款支付责任如何划分是本案必须明确的问题。是 A 公司单独承担,还是 C 公司也需担责,亦或是两家公司共同承担,需在法律框架下清晰界定。

(三)挂靠关系对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的影响

C 公司与孙某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影响施工合同效力,进而对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产生何种影响,是本案争议核心。一旦合同效力受影响,案件走向和责任认定都将改变。

三、法院判决:调解促成纠纷圆满解决

在法院主持下,经过多轮协商,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 A 公司于约定期限内将剩余工程尾款直接支付给孙某,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C 公司对调解内容表示无异议。

这一调解结果尊重了孙某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事实,保障了其获得工程款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调解结案避免了冗长诉讼程序,节省了各方时间和精力。

四、律师分析:专业策略保障当事人权益

(一)法律依据支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本案中,虽孙某未直接与 A 公司签约,但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有权要求 A 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我以此法律依据为孙某诉求提供了坚实支撑。

(二)诉讼策略的有效性

诉讼策略上,我将 A 公司列为被告、C 公司列为第三人。此安排精准定位责任主体,将 A 公司列为被告明确其直接支付责任,绕开失联股东和截留款项的 C 公司,使孙某诉求更高效实现;将 C 公司列为第三人有助于法院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理清各方关系,为公正判决提供充分依据。事实证明,该诉讼策略效果良好。

(三)调解结果的优势

以调解方式结案对各方均有益处。对 A 公司而言,避免了漫长诉讼的不确定性,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对孙某来说,能快速获得工程款,实现利益最大化,解决了其迫切需求。这充分体现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灵活运用调解手段解决争议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在整个过程中,我积极推动调解工作,促成圆满结果,切实维护了孙某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