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刘某与王某于 1997 年 10 月 15 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于 2004 年 4 月 7 日联合王某三、李某创立 A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中,王某出资 800 万元,占股 80%;王某三、李某各出资 100 万元,占股 10%。随后,二人与王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明确股权实际由王某出资,代持方不享有股东权利义务。

同年 9 月 9 日,A 公司以 2181 万元购置汽车展厅用于增资,王某增资 940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4121 万元,王某持股比例提升至 95%。2011 年 12 月 6 日,李某将股权交割给王某,并完成工商变更;2018 年 1 月 22 日,A 公司更名为 B 有限公司,此时王某持股比例达 100%,注册资本增至 19800 万元。

双方于 2006 年 9 月 18 日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子女抚养事宜、广州房产归属,以及王某需在两年内分四次支付刘某 200 万元(含利息),但未涉及股权分割问题。离婚后,刘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主张分割王某名下的 B 公司股权。

二、争议焦点

(一)股权性质认定

王某名下的 B 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分割方式争议

在夫妻双方对股权分割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采取折价补偿还是直接分割股权份额?

(三)程序适用问题

当非股东配偶拒绝折价补偿且不同意评估股权价值时,法院是否应支持其股权分割诉求?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股权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形成,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然而,鉴于夫妻双方无法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为维护公司人合性,应优先采取折价补偿方式。但因刘某坚持要求分割股权,拒绝折价补偿且不同意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导致法院无法确定补偿金额及股权分割方案,最终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分析

(一)法律定性角度

从法律定性来看,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73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无论登记于夫妻哪一方名下,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王某的出资行为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即便存在股权代持情况,也不影响对该财产性质的认定。这体现了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运用,能够从法律层面明确股权的性质归属。

(二)分割规则适用

1. 协商优先原则

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在处理股权分割问题时,可首先就股权分割达成协议。其中包括非股东配偶成为股东的情形,但这种情况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或者直接分割股权收益。这一原则体现了律师对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尊重,同时也考虑到了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在专业分析中明确了协商的多种可能性及相应条件。

2. 折价补偿规则

若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为维护公司的稳定性,法院通常会采取折价补偿方式,而这一方式需要通过专业评估来确定股权价值。在此过程中,律师会关注评估的专业性和公正性,确保折价补偿的金额能够合理反映股权的实际价值,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特殊情形处理

律师特别指出,若出现股权持有方恶意阻碍评估,或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等特殊情形,法院可突破折价补偿的限制,支持直接分割股权。这体现了律师在分析分割规则时,考虑到了各种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分析和应对思路。

(三)诉讼策略建议

1. 证据收集

律师强调,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证据收集至关重要。需要调取公司工商档案、财务报表、股权代持协议等,以证明股权出资来源及财产属性。通过全面收集证据,能够更有力地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这体现了律师在证据梳理和运用方面的专业能力。

2. 程序应对

若当事人坚持分割股权,律师建议应积极推动股权价值评估或举证证明其他股东同意转让,避免因程序障碍导致诉求无法实现。这要求律师对诉讼程序有清晰的认识,能够引导当事人在正确的程序框架内行使权利,确保诉讼进程的顺利进行。

3. 法律风险提示

律师还会向非股东配偶进行法律风险提示,使其充分认识股权分割对公司经营的潜在影响,从而谨慎选择分割方式,以平衡个人权益与公司存续需求。这体现了律师不仅关注案件的法律处理,还考虑到了案件结果对公司和当事人的实际影响,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全面的专业建议。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婚姻财产公平分割与公司治理稳定性的权衡,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典型参考。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需综合运用公司法、婚姻法及证据规则,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与策略设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